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贾湖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舞阳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贾湖遗址保护工作。

北舞渡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贾湖遗址保护工作。

贾湖村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贾湖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