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 制定机关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3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5月1日
- 条文数
- 5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3年2月27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5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
(七)获得依法履职所需的信息资料和各项保障;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参加选举和表决,遵守会议纪律,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带头宣传贯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精神;
(四)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五)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六)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七)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大会主席团、代表团的组织和安排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
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直接或者通过原选举单位事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请假。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请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秘书长批准;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请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受委托的副主席批准。代表在会议期间需临时请假的,由代表团团长签署意见并报大会秘书处批准。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代表资格终止。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议案范围主要包括:
(一)制定、修改、解释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需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三)应当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代表在大会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应当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未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闭会后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提出议案的代表可以应邀列席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的会议,并发表意见。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及时通报情况。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人选。
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选提出意见,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人选提出意见。
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弃权票;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表决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在会议期间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全体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代表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明确调查问题的对象、事项以及调查的必要性、法律依据等。
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它的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一事一议,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具体意见,以及解决问题的可行性措施。
下列情形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对列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报告的修改意见;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三)代表本人或者代转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来信的;
(四)涉及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的具体案件的;
(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六)没有实际内容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负责答复。
办理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由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可以组织代表对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建议的情况进行调研、视察。
重点督办工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可以通过专题调研、专题会议等形式,听取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和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办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组建代表小组应当坚持组织精练、就地就近、综合多样,考虑代表居住状况、专业和行业特点,征求代表意见,充分发挥代表小组作用。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代表小组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活动内容,主要包括:
(一)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开展就地视察;
(三)进行调查研究;
(四)了解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五)采取多种方式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六)开展代表履职经验交流活动;
(七)其他活动事项。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视察时,可以通过现场察看、召开座谈会、个别交谈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根据安排,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进行视察、开展专题调研。
全国、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办公室,明确工作人员,协助主席、副主席工作,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和保障。
年度代表工作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代表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建立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经费规范管理使用制度,保证专款专用。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同本行政区域内的代表的联系,建立基层联系点、代表家站,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为代表依法履职、加强履职学习培训等提供便利和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筹安排,邀请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代表应当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职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培训。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提请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处分。
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或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具有针对性、前瞻性、实效性,确实推动或者促进某方面工作的优秀代表建议,加强宣传,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表扬。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代表建议积极依法办理,实效突出、程序规范、制度完善、代表满意的先进承办单位,加强宣传,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表扬。
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可以通过走访、座谈、参加代表家站活动、信息化网络平台等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并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组织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迁出、调离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根据工作需要或者代表的申请,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可以参加迁入、调入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代表履职活动。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代表被依法终止代表资格的,其所担任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或者撤销,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