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和组织的视察活动。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视察时,可以通过现场察看、召开座谈会、个别交谈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