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办公室,明确工作人员,协助主席、副主席工作,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和保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