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依法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负责答复。
办理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由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可以组织代表对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建议的情况进行调研、视察。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