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根据安排,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进行视察、开展专题调研。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