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代表因代表法规定的情形而终止代表资格、被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或者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代表资格终止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代表被依法终止代表资格的,其所担任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或者撤销,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