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行政区域等组成代表团。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组成代表团。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大会主席团、代表团的组织和安排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
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直接或者通过原选举单位事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请假。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请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秘书长批准;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请假,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受委托的副主席批准。代表在会议期间需临时请假的,由代表团团长签署意见并报大会秘书处批准。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代表资格终止。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