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书面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在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交大会。议案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者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议案范围主要包括:

(一)制定、修改、解释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需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三)应当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代表在大会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应当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未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闭会后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提出议案的代表可以应邀列席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的会议,并发表意见。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及时通报情况。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