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确定重点督促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重点督办。
重点督办工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可以通过专题调研、专题会议等形式,听取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和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办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