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组织的有关会议。

全国、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