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其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接受辞职的决议,须由原选举单位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