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六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少年先锋队、慈善总会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或者章程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公益组织和个人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