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减免租金、运营补贴、以奖代补的方式,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以技术支持、公益赞助、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项目、场地和活动,可以依据相关指引和规范实施有偿冠名或者接受赞助。鼓励和支持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