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减免租金、运营补贴、以奖代补的方式,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以技术支持、公益赞助、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项目、场地和活动,可以依据相关指引和规范实施有偿冠名或者接受赞助。

鼓励和支持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产业发展。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