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儿童友好城市的建设情况,并作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成效评估的重要依据。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网信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履行职责所涉及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相关指引和规范,建立本部门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