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人职责。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儿童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