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人职责。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儿童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