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是指遵循儿童优先理念,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的城市建设相关活动。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