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是指遵循儿童优先理念,为儿童成长发展提供适宜的条件、环境和服务,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的城市建设相关活动。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