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学校、幼儿园、村(居)民委员会等应当建立儿童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预防和处置机制,防范学生欺凌和未成年人犯罪。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

学校、幼儿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和帮助儿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儿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国家机关、村(居)委员会、密切接触儿童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儿童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惩治针对儿童的家暴、性侵害等伤害行为。

密切接触儿童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制度。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