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不断扩大儿童福利保障范围,保障儿童福利院设施建设,提高儿童福利标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民政、教育、医疗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儿童福利保障工作:
(一)开设儿童救助保护热线电话,提供政策咨询、权益维护、心理疏导等服务;
(二)按照家庭尽责、政府主导、全民关爱、标本兼治的原则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建立健全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走访、监护评估、家庭培训和监护保护制度,推进困境儿童社会救助和保障工作。
(四)困境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资助,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五)对残疾儿童提供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免费教育服务;支持在学校设置康复设施,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儿童就近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建立健全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按照规定减免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费用;
(六)低收入困难儿童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信息登记、监护指导、关爱服务保障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