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儿童发展各领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并实施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规划,建立人才激励机制,提升专业化、规范化水平。鼓励政府部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在儿童发展各领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开展合作。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