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应当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体系,加强义务教育均衡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高中阶段学校优质特色发展。

学校应当开展下列教育服务工作:

(一)开设生命、健康、国防、科技、食品安全、防灾减灾、防溺水、网络安全、性教育等教育课程;

(二)合理配置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知识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评估、预警和干预工作机制,关心引导出现行为偏差、心理障碍的学生,及时与其监护人沟通,并保护学生隐私;

(三)保障学生的课间休息活动时间;

(四)保障体育、美术、音乐、劳动等课时;

(五)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每年至少举办一场体育运动会;

(六)组织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和成长发展的文体和社会实践活动,建立记录儿童友好成长经历制度;

(七)按照规定开展学生体质监测与评价。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