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促进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开展儿童道德品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教育和引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校、幼儿园应当发挥协同育人的主导作用,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社会应当给予全面育人有效支持。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