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 制定机关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2月20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3月1日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0月29日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市、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雷电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雷电灾害防御的指导工作。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其雷电灾害防御相关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雷电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活动。
第二章雷电防护装置安装和维护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单位的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监督管理;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并监督管理;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监督管理。
管理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办公区域和生产经营等场所,本单位为管理人。
(二)住宅小区的管理人为物业服务人;没有物业服务人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人。
(三)机场、火车站、客运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人。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雷电灾害保险,转移或者分散雷电灾害风险。
第三章重点单位管理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石化等易燃易爆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雷电灾害防御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建设单位;
(四)其他应当列入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的单位。
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应当每年更新一次。
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市、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及时将相关单位移出重点单位目录。
(一)确定雷电灾害防御责任人,组织实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二)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三)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四)保持雷电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终端等安全设施正常运转;
(五)确定雷电灾害防御重点部位,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六)留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以及现场检测过程见证记录;
(七)组织或者参加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培训;
(八)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测;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应急处置
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雷电灾害预警信息。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预警等级,按照应急预案启动标准,作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决定,并根据灾情变化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者解除应急响应。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雷击电磁脉冲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雷电防护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