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雷电灾害防御责任人,组织实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二)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三)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四)保持雷电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终端等安全设施正常运转;
(五)确定雷电灾害防御重点部位,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六)留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原始记录以及现场检测过程见证记录;
(七)组织或者参加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培训;
(八)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测;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