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雷电防护装置安装和维护第十二条有效雷电防护装置是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业主共有。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标准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管理、维护。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