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雷电防护装置是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业主共有。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标准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管理、维护。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