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十七条有效市、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预警等级,按照应急预案启动标准,作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决定,并根据灾情变化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者解除应急响应。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