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

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雷电灾害预警信息。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预警等级,按照应急预案启动标准,作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决定,并根据灾情变化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者解除应急响应。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