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有效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雷击电磁脉冲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二)雷电防护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