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雷击电磁脉冲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雷电防护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