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建立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联席会议机制,协调解决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