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重点单位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下列单位应当列入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石化等易燃易爆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雷电灾害防御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建设单位;(四)其他应当列入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的单位。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