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雷电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加强雷电灾害监测,及时更新预警信息并通报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