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的科普宣传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雷电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活动。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