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体育、城市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领域雷电灾害防御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