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雷电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雷电灾害防御的指导工作。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其雷电灾害防御相关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