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建设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监督管理:
(一)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单位的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监督管理;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并监督管理;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