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月30日
- 条文数
- 3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98年12月16日银川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9年4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3年10月27日银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银川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出租汽车的营运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市政府的规定,做到合理、公平。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资质管理
(一)有符合规定的客运车辆及驾驶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病;
(二)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有三年以上的驾龄;
(四)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五)经业务知识考试合格,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营运管理
(一)建立健全营运管理制度,为乘客、用户提供文明方便、及时安全的服务;
(二)执行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车费票据;
(三)不得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
(四)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
(五)制定安全服务标准规程以及车辆检修、安全行车制度,并检查落实;
(六)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建立业务培训制度。
(一)车辆技术性能、设施完好,车容整洁卫生;
(二)装置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程计价设备;
(三)装置具有行驶记录、应急报警、录音录像、数据实时传输等功能的智能终端;
(四)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志,装置统一的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五)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六)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一)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二)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无故绕道或拒载,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未经乘客允许不得另载他人;
(三)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程计价设备等客运服务设施;
(四)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五)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六)遵守客运服务的其他规定。
(一)所到目的地禁止通行或者停车的;
(二)酗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监护下要求乘车的;
(三)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乘车或者要求超载乘车的。
(一)租乘的出租车无计程计价设备或者有计程计价设备不使用的;
(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三)在起步费里程内车辆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投诉者应当提供所乘车辆的车费票据、车牌号码等有关证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拒载乘客或者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或者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二)不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程计价设备等客运服务设施的。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