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出租汽车异地驻点营运的,由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