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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由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30日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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