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二)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无故绕道或拒载,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未经乘客允许不得另载他人;(三)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程计价设备等客运服务设施;(四)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五)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六)遵守客运服务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