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出租汽车除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设施完好,车容整洁卫生;

(二)装置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程计价设备;

(三)装置具有行驶记录、应急报警、录音录像、数据实时传输等功能的智能终端;

(四)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志,装置统一的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五)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

(六)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