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拒载乘客或者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或者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二)不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程计价设备等客运服务设施的。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