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一)租乘的出租车无计程计价设备或者有计程计价设备不使用的;(二)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三)在起步费里程内车辆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