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出租汽车驾驶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载:(一)所到目的地禁止通行或者停车的;(二)酗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监护下要求乘车的;(三)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乘车或者要求超载乘车的。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