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倒卖、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由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