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的,由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