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投诉者应当提供所乘车辆的车费票据、车牌号码等有关证据。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