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营运管理制度,为乘客、用户提供文明方便、及时安全的服务;

(二)执行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车费票据;

(三)不得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

(四)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

(五)制定安全服务标准规程以及车辆检修、安全行车制度,并检查落实;

(六)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建立业务培训制度。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