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十条有效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营运管理制度,为乘客、用户提供文明方便、及时安全的服务;(二)执行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车费票据;(三)不得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四)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五)制定安全服务标准规程以及车辆检修、安全行车制度,并检查落实;(六)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