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供用电条例
- 制定机关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4月12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5月1日
- 条文数
- 4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12月22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发展改革、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园林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供用电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鼓励用户安装和使用节能设备,建设绿色建筑、绿色园区,打造综合能源系统和多能互补模式,提升终端用能清洁化、低碳化水平。
第二章供电设施规划与建设
电网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变电设施及配电设施位置、电力线路设施及走廊、电力通信设施、地下电缆通道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等内容,划定供电设施规划控制区范围,并预留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通信基站、储能设施、分布式发电等新型设施设备的接电并网条件。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调整导致供电设施用地变化或者用电负荷显著变化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提请市规划委员会调整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前,征求供电企业意见。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同步组织修编电网专项规划,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实施。
新建开发区、居住区和成片改造地区,应当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预留设置变电站、配电房、电力线路等供电设施用地。在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变电站选址可以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因地制宜形成市政公用设施组团式布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和改变规划预留的变电站、配电房、电力线路等供电设施用地。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中村的用电保障工作,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同步保障供电设施建设用地。
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供电设施增加用电容量的,应当在征求供电企业意见后,对供电设施用地、用房作出安排。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进行指导和监督。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架空电力线路的塔(杆)基础用地不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供电设施建设需要使用他人土地,不需要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由建设单位与相关权利人签订协议,并一次性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占用期间的土地使用费。
按照前款规定修剪树木应当遵循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修剪;更新造林的应当优先改种不危及供电设施安全的树种。
架空电力线路建成后,保护区内导线与植物的安全距离不足,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按照有关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植物隐患处置的相关规定执行。架空电力线路与植物之间的安全距离,按照国家有关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规定确定。
涉及新增用地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在技术方案稳定、符合规划且建设资金落实后,可以按照规定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市推行高压电力外线工程并联行政审批,依法探索低压电力外线工程免予行政审批。具体办法由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前款规定的电缆管沟建成并经供电企业竣工检验合格后,管理权和使用权无偿移交给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自接收之日起对电缆管沟进行维护、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产业园区、商业街区、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同步建设电动汽车等设备的充换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条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变电站应当与住宅首期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首期工程仅建设安置用房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配套变电站可以在被拆迁户回迁之前完成建设。配套变电站用房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电企业移交并配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住宅小区的销售现场公示住宅小区建设范围内及周边的高压等电力设施建设规划。
鼓励变电站设计采用先进技术和优秀设计方案,与周边区域景观、功能设计融合,提高设计品质,建设友好型变电站。
第三章供电设施管理与保护
供电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点或者储能设施、分布式发电等新型设施设备的并网点加装故障快速隔离装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供电企业的指导下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需要现场勘察确定地下电力管线位置的,由建设单位实施,供电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禁止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飞无人机,但因农业、林业园林、水利、交通、环保、测绘、能源等作业确需放飞无人机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回复,并予以配合。
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
(一)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电能质量、计量和电价标准,不得以强制服务、捆绑销售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二)运用网络通信、高精度智能计量装置等技术手段,提供线上用电报装、远程抄表计费服务,送达涉电业务通知;
(三)根据重要电力用户的等级、行业特性等进行分类服务和指导;
(四)制定重大活动供电保障方案,保障电力供应;
(五)电力供应紧张期间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电;
(六)开展用电安全检查,发现用电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并督促用户进行整改。
供电企业应当在保障电网安全的情况下,支持分布式风力、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以及储能设施并网消纳,及时办理并网手续。
在既有用户用电区域内通过转供电方式为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通信基站、储能设施接电的,接电申请人、既有用户与供电企业应当签订三方转供电合同,明确管理与保护责任划分,并由供电企业安装独立计量装置结算、收取电费。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承诺的获得电力服务期限,完成电力配套工程建设、送电等服务。因用户自身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供电企业无法按时办结的,应当向用户说明理由。
供电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和官方网站公开受电工程典型设计方案、竣工检验标准等信息,并按照规定对二十千伏以下受电工程项目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装表接电等用电报装环节进行优化整合,但住宅小区、重要电力用户的受电工程项目除外。
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冲击负荷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网安全运行的,用电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产生的谐波、冲击负荷超过国家标准,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拒绝其接入电网或者中止供电。
供电企业应当建立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提高负荷管理水平,采用市场化手段引导用户在电力供应紧张时削减负荷。
用户应当参与电力需求响应,合理分配生产、生活等用电负荷,错峰生产;鼓励用户建设和运行储能等灵活调节设施;工商业用户应当在工程设计和建设环节实行用电负荷分类管理,实现灵活可调节负荷单独接线。
供电企业应当依据有序用电方案,做好日用电平衡工作;在紧急状态下,应当执行事故限电序位表、大面积停电处置应急预案和黑启动预案等;对用户实施、变更、取消有序用电措施的,应当履行提前告知义务,但紧急状态除外。
有序用电方案涉及的用户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错峰、压减用电负荷等措施。
商品交易市场、商业综合体、商业办公用房、产业园区等既有用户在其用电区域内向终端用电人供电的,应当及时向终端用电人公示电费收缴明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实行新型电费收取监督管理模式。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用户用电历史记录、电能表存储信息、计量自动化终端采集数据等情况,采取科学合理方法计算确定用户实际用电量并进行电费退补。退补期间,用户应当先行按照正常月用电量缴纳电费。
供电企业采取中断供电措施时,不得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电,不得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公共安全。中断供电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向行政相对人作出停电决定的,应当明确停电范围和起始时间,将书面决定送达行政相对人并书面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物业服务人擅自中断用户正常用电,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报。
专变用户、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商业街区、产业园区、商品交易市场等场所的管理者,应当编制应对突发停电事件的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执行突发停电应急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和消防演练。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配备多路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编制应对突发停电事件的应急预案,执行突发停电应急措施。
紧急状态下,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不能保证保安负荷用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重要电力用户需要及时提供支援。
第五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第三款规定,违规放飞无人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一)供电企业,是指依法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在一定区域从事电力供应和电网运营活动的企业。
(二)用户,是指与供电企业订立供用电合同或者转供电合同,以及虽未订立合同但直接发生供用电关系的用电主体,但不包括专变用户用电区域内的终端用电人。
(三)专变用户,是指以自行投资、安装并由其专用的变压器接电用电的用户。
(四)黑启动,是指当某电力系统因故障全部停运后,通过该系统中具有自启动能力机组的启动,或者通过外来电源供给,带动系统内其他机组,逐步恢复系统运行的过程。
(五)保安负荷,是指用于保障用电场所人身与财产安全所需的电力负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