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变电站用房的建设规模、标准等。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变电站应当与住宅首期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首期工程仅建设安置用房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配套变电站可以在被拆迁户回迁之前完成建设。配套变电站用房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电企业移交并配合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住宅小区的销售现场公示住宅小区建设范围内及周边的高压等电力设施建设规划。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