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因建设需要,必须对已建成的供电设施进行迁移、改造或者采取防护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该供电设施管理单位就防护措施、补偿条件等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补偿标准按照国家以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