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建设电缆管沟的,建设单位应当就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图、施工图等相关设计资料中的电缆管沟建设方案征求供电企业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电缆管沟建成并经供电企业竣工检验合格后,管理权和使用权无偿移交给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当自接收之日起对电缆管沟进行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